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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42條

結構部分之鋼材實施焊接時,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使用電弧焊接。
二、使用符合CNS13719、或具有同等級以上性能之焊接材料。
三、不得在攝氏零度以下之場所實施焊接。
但母材經事前預熱者,不在此限。
四、有焊接與鉚釘之部分,應先施以焊接後再鉚接。
鉚釘部分不得實施焊接。
五、焊接部分應充分熔入,不得有裂隙、熔陷、堆搭及焊疤等足以影響強度之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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