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20條 法規: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二章 結構部分 › 第五節 安定度 第20條 除履帶式起重機外,移動式起重機應具有於行駛方向為水平且堅固地面上,左右方向傾斜三十度時,不致翻倒之左右安定度,並依下列規定計算:一、在無負載狀態下。但燃料、潤滑油、冷卻水等均為滿載,並裝有運轉所必需之設備及裝置等。二、伸臂中心線之鉛直面與起重機行駛方向一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