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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移動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16條

結構部分應具有充分強度及保持防止板材挫曲、變形等妨礙安全使用之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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