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93條 法規: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五章 再壓室及減壓艙 › 第二節 減壓艙 第93條 減壓艙內應置滅火所必要之水、砂或其他物品。但設有防火用灑水裝置、軟質水管或移動型減壓艙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