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90條 法規: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五章 再壓室及減壓艙 › 第二節 減壓艙 第90條 減壓艙內部之電氣機械器具不得有產生火花、電弧或因高溫而有引火之虞者。減壓艙之照明器具,除前項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應直接附置於減壓艙頂上。二、應具可耐減壓艙之最高使用壓力。三、應置有堅固之金屬製護罩。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