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83條減壓艙之主艙及副艙之門,應保持各該艙之氣密,且各艙內之壓力相等時,其門亦可易於開啟。
- 第84條減壓艙之主艙及副艙,均應設置可自外面觀察之視窗。
- 第85條表示減壓艙內壓力之壓力表,應設置於減壓艙之供氣及排氣調用閥或旋塞之操作場所。
- 第86條減壓艙應設下列供氣系統:一、主供氣系統:足夠供減壓艙加壓至五十公尺深度兩次,並安全上升至水面全程供氣之氣量。二、副供氣系…
- 第87條減壓艙之地面、內部裝飾、床台、床具及其他器具,應使用不燃性、耐燃性或經耐燃處理之材料。
- 第88條減壓艙內部之暖氣設備應具有不著火或不因高溫而有引火之虞者。
- 第90條減壓艙內部之電氣機械器具不得有產生火花、電弧或因高溫而有引火之虞者。減壓艙之照明器具,除前項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
- 第91條減壓艙內部之電路,不得有分歧。
- 第92條減壓艙內部及外部應設置通訊及警報設備,並將使用方法揭示於勞工易見之處所。
- 第93條減壓艙內應置滅火所必要之水、砂或其他物品。但設有防火用灑水裝置、軟質水管或移動型減壓艙者,不在此限。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