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79條雇主應嚴禁與工作無關人員進入減壓艙及操作區域,並將有關安全須知揭示於勞工易見之處所。
- 第80條雇主使用減壓艙時,依下列規定:一、由具有資格之減壓艙操作員操作該減壓艙。使用減壓艙治療潛水病時,應依醫師指示為之。二、使…
- 第81條雇主應嚴禁與任何人攜帶危險物、有著火、爆炸或因高溫而有引火之虞之物質進入減壓艙,並將其有關禁止事項及正確滅火程序揭示於勞…
- 第82條減壓艙應設置主艙及副艙。但移動型者,不在此限。
- 第83條減壓艙之主艙及副艙之門,應保持各該艙之氣密,且各艙內之壓力相等時,其門亦可易於開啟。
- 第84條減壓艙之主艙及副艙,均應設置可自外面觀察之視窗。
- 第86條減壓艙應設下列供氣系統:一、主供氣系統:足夠供減壓艙加壓至五十公尺深度兩次,並安全上升至水面全程供氣之氣量。二、副供氣系…
- 第87條減壓艙之地面、內部裝飾、床台、床具及其他器具,應使用不燃性、耐燃性或經耐燃處理之材料。
- 第88條減壓艙內部之暖氣設備應具有不著火或不因高溫而有引火之虞者。
- 第89條減壓艙內部不得設置開關及插座等電路連接器。
- 第90條減壓艙內部之電氣機械器具不得有產生火花、電弧或因高溫而有引火之虞者。減壓艙之照明器具,除前項規定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一…
- 第91條減壓艙內部之電路,不得有分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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