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27條雇主在氣閘室為高壓室內作業實施減壓時,應採取下列必要措施:一、氣閘室底面之照明應在二十米燭光以上。二、氣閘室溫度在攝氏十…
- 第28條雇主實施高壓室內作業時,應在氣閘室內設置壓力自動記錄表,將每一勞工在氣閘室內受減壓之狀況,併同勞工姓名、減壓日期及時間,…
- 第29條雇主實施高壓室內作業時,應設置必要之通話設備,並於氣閘室附近配置連絡員,使其擔任高壓室內作業勞工與空氣壓縮機操作勞工間之…
- 第30條雇主實施高壓室內作業時,應依下列各款規定實施檢點,並採取必要措施:一、每日應實施檢點者:(一)第七條之輸氣管、第九條之排…
- 第31條雇主於輸氣設備發生故障、出水或其他異常,致高壓室內作業勞工有遭受危害之虞時,應迅即使勞工自沈箱、壓氣潛盾等撤離,並採取避…
- 第32條雇主為沈降沈箱而抽出作業室內之空氣時,應先撤出該室內作業之勞工。雇主於前項作業後,應即確認無出水或有害氣體及其他必要安全…
- 第34條雇主實施高壓室內作業前,應將超過大氣壓下可著燃之物質之燃燒危險性告知勞工,並就沈箱、壓氣潛盾等應有下列必要之設備及措施:…
- 第35條雇主為防止沈箱之異常沈降致危害高壓室內作業勞工,刃口下方之掘深度不得超過五十公分。
- 第36條雇主應使高壓室內作業主管攜帶手電筒、緊急用信號設備、壓力表,及在高壓下可測定二氧化碳或其他有害氣體等濃度之測定儀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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