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31條 法規: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三章 作業管理 › 第一節 高壓室內作業管理 第31條 雇主於輸氣設備發生故障、出水或其他異常,致高壓室內作業勞工有遭受危害之虞時,應迅即使勞工自沈箱、壓氣潛盾等撤離,並採取避難等措施。雇主於採取前項措施後,應即確認輸氣設備是否正常,沈箱等有無異常沈降或傾斜及其他必要安全事項。非確認安全前,不得使指定人員以外之其他人員進入沈箱、壓氣潛盾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