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第26條 法規: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三章 作業管理 › 第一節 高壓室內作業管理 第26條 雇主因緊急事故必須使高壓室內作業勞工避難或救出時,在必要限度內得增加前條規定之減壓速率或縮短停止減壓時間。雇主為前項行為時,應於勞工避難或救出後,迅即將該勞工送入再壓室或氣閘室,加壓至原高壓室內作業相等之壓力。依前項實施加壓時,其加壓速率依第十八條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