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27條

本規則所稱製造事業單位如左:一、甲類製造事業單位:使用壓縮、液化或其他方法處理之氣體容積(係指換算成溫度在攝氏零度、壓力在每平方公分零公斤時之容積。
)一日在三十立方公尺以上或一日冷凍能力在二十公噸(適於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從其規定。
)以上之設備從事高壓氣體之製造(含灌裝於容器;以下均同。
)者。
二、乙類製造事業單位:前款以外之高壓氣體製造者。
但冷凍能力以三公噸以上者為限。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