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4條供應下列高壓氣體之事業場所,應於供應開始之日,依其供應場所之分類,分別選任高壓氣體供應安全作業主管,擔任高壓氣體供應安全技術事項:一、氨、氯甲烷或氰化氫。二、乙炔、丁二烯、丁烯、丙烯或甲烷。三、氯。四、氫。五、氧。六、丁烷。擔任前項高壓氣體供應安全作業主管者,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規定,接受高壓氣體供應及消費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