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8條中央主管機關對高壓氣體之製造,依各該氣體之種類、製造設施之規模、事業場所四周環境之狀況、製造方法及其他相關事項,認定製造事業單位之設施情況特殊,得使其不受第二章規定之限制,另以適當標準為製造設施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