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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第184條距可燃性氣體或氧氣之消費設備五公尺以內,應嚴禁煙火(該設備內所使用者除外。),且不得放置危險性物質。
- 第185條氧氣之消費所使用之閥或器具,非除卻石油類、油脂類及其他可燃性物質後,不得使用。
- 第186條可燃性氣體等應於消費後嚴閉其閥,並採取防止容器翻倒及損傷其閥之措施。
- 第187條從事高壓氣體消費設備之修理或清掃時,應於事前以不易與其內部氣體反應之氣體或液體置換其內部之氣體等防止危險措施後為之,且於…
- 第188條(刪除)
- 第189條可燃性氣體等之消費,除依第一百七十九條至前條規定外,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至第一百七十五條之規定。
- 第191條一般液化石油氣之消費後應防止損傷閥等之措施。
- 第191-1條消費事業單位將液化石油氣容器串接供廠場使用,依下列規定辦理:一、使用及備用容器串接總容量不得超過一千公斤,並應訂定容器串…
- 第192條一般液化石油氣之消費除依第一百九十條至前條規定外,準用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百七十三條及第一百八十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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