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9條本規則所稱殘氣容器,係指灌裝有高壓氣體之容器,而該氣體之質量未滿灌裝時質量之二分之一者。
- 第10條本規則所稱超低溫容器,係指可灌裝攝氏零下五十度以下之液化氣體,並使用絕熱材料被覆,使容器內氣體溫度不致上升至超過常用溫度…
- 第11條本規則所稱低溫容器,係指使用絕熱材料被覆或利用冷凍設備冷卻,使容器內氣體溫度不致上升至超過常用溫度,供作灌裝液化氣體之前…
- 第12條本規則所稱儲槽,係指固定於地盤之高壓氣體儲存設備。
- 第13條本規則所稱可燃性氣體低溫儲槽,係將大氣壓時沸點為攝氏零度以下之可燃性氣體於攝氏零度以下或以該氣體氣相部分之常用壓力於每平…
- 第14條本規則所稱氣體設備,係指製造設備(不含與製造有關所用之導管。)中擬製造之高壓氣體之氣體(包括原料氣體。)流通之部分。
- 第16條本規則所稱處理設備,係指以壓縮、液化及其他方法處理氣體之高壓氣體製造設備。
- 第17條本規則所稱減壓設備,係指將高壓氣體變換為非高壓氣體之設備。
- 第18條本規則所稱儲存能力,係指儲存設備可儲存之高壓氣體之數量,其計算式如左:一、壓縮氣體儲存設備:Q=(P+1)V1二、液化…
- 第19條本規則所稱處理能力,係指處理設備或減壓設備以壓縮、液化或其他方法一日可處理之氣體容積(換算於溫度在攝氏零度、壓力為每平方…
- 第20條(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完整條文檔案)本規則所稱冷凍能力,指下列規定之一者:一、使用離心式壓縮機之製造設備,…
- 第21條本規則所稱移動式製造設備,係指可於地盤上移動之製造(含與該製造有關之儲存或導管之輸送。)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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