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117條 法規: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四章 儲存安全設施 第117條 儲槽或容器之容積在○.一五立方公尺以下者,不受第一百十三條及前條規定之限制。高壓氣體為液化氣體時,前項之容積以質量十公斤換算為容積一立方公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