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1條將原料氣體以導管供應甲類製造事業單位之製造事業單位,其製造設施除依有關製造設施標準規定外,對左列氣體不得製造。一、可燃性氣體(除乙炔、乙烯及氫氣外。)中,含氧容量佔全體容量之百分之四以上者。二、乙炔、乙烯或氫氣中之含氧容量佔全體容量之百分之二以上者。三、氧氣中之乙炔、乙烯及氫氣之容量之合計佔全體容量之百分之二以上者。四、氧氣中可燃性氣體之容量佔全體容量之百分之四以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