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標準所定高溫作業,為勞工工作日時量平均綜合溫度熱指數達第五條連續作業規定值以上之下列作業:一、於鍋爐房從事之作業。二、灼熱鋼鐵或其他金屬塊壓軋及鍛造之作業。三、於鑄造間處理熔融鋼鐵或其他金屬之作業。四、鋼鐵或其他金屬類物料加熱或熔煉之作業。五、處理搪瓷、玻璃、電石及熔爐高溫熔料之作業。六、於蒸汽火車、輪船機房從事之作業。七、從事蒸汽操作、燒窯等作業。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高溫作業。前項作業,不包括已採取自動化操作方式且勞工無暴露熱危害之虞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