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則所稱中型起重升降機具如下:一、中型固定式起重機:指吊升荷重在零點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固定式起重機或未滿一公噸之斯達卡式起重機。
二、中型移動式起重機:指吊升荷重在零點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移動式起重機。
三、中型人字臂起重桿:指吊升荷重在零點五公噸以上未滿三公噸之人字臂起重桿。
四、中型升降機:指積載荷重在零點二五公噸以上未滿一公噸之升降機。
五、中型營建用提升機:指導軌或升降路之高度在十公尺以上未滿二十公尺之營建用提升機。
前項第一款所稱斯達卡式起重機,指以鋼索或吊鏈懸吊起重機之駕駛室(台),且能與貨物同時升降之起重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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