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第106條 法規: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十章 附則 第106條 下列起重升降機具之管理權責分工,應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其主管法規或權責辦理:一、敷設於建築物之升降機,依建築法規定由建築主管機關檢查及管理。二、設於客貨船舶,並固定於船上之貨物裝卸機具等之起重升降機具,依船舶法規定由航政主管機關檢查及管理。三、前二款以外,涉及國防軍事作戰範圍之起重升降機具,由國防主管機關檢查及管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