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氧症預防規則 第31條 法規:缺氧症預防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二章 設施 第31條 雇主對從事缺氧危險作業之勞工,發生下列症狀時,應即由醫師診治:一、顏面蒼白或紅暈、脈搏及呼吸加快、呼吸困難,目眩或頭痛等缺氧症之初期症狀。二、意識不明、痙攣、呼吸停止或心臟停止跳動等缺氧症之末期症狀。三、硫化氫、一氧化碳等其他有害物中毒症狀。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