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第23條 法規: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23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附表一丙欄所列之作業時,應提供並令該作業勞工使用適當之呼吸防護具。但該作業場所粉塵發生源設置有效之密閉設備、局部排氣裝置或對該粉塵發生源維持濕潤狀態者,不在此限。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