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第38-1條 法規: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三章 管理 第38-1條 前條從事局部排氣裝置設計之專業人員,應具備附表四之資格,並依附表五規定之課程訓練合格。前項從事局部排氣裝置設計之專業人員,應接受在職教育訓練,其訓練時數每三年不得低於十二小時。前二項訓練,得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勞動檢查機構自行辦理,或由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專業團體、機構或訓練單位辦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