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第3條 法規:重體力勞動作業勞工保護措施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3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重體力勞動作業時,應考慮勞工之體能負荷情形,減少工作時間給予充分休息,休息時間每小時不得少於二十分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