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獎勵及補助對象為事業單位及有關團體。前項所定之有關團體如下:一、從事職業疾病防治、職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及宣導、安全衛生設施改善、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制度建立及機械本質安全化制度推動等之財(社)團法人。二、依法組織之雇主團體。三、依法組織之勞工團體。四、大專校院及從事職業災害研究之機構或團體。五、依醫療法設置,經認可辦理勞工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六、其他辦理或推動職業安全衛生之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