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43條 法規: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七章 搬運 第43條 雇主對於木材運輸所使用之木楔、墊板、綑繩及綑鏈等,依下列規定:一、應具能承受所負荷強度。二、綑鏈應為高抗拉強度之鋼鐵或以相等強度之材料鍛造者。三、木楔應為高強度者,為鋼、硬金屬或堅硬之木料製成。四、綑鏈有接合、加長或修理之必要時,至少應以鍛造或焊接方式為之,且其強度至少應與鏈上其他鏈接處具相同之強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