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3條 法規:林場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二章 作業管制 第3條 林場從事機械集材裝置或運材索道之組合、解體、變更、維修或以該等設備從事集材及運材作業,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雇主應分別選任技術熟練人員監督作業:一、原動機之額定輸出在七‧五千瓦或十馬力以上者。二、柱木間之斜距離合計三百五十公尺以上者。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