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0條設置於屋外之起重機,應設有直行之防止逸走裝置,其性能應足以承受依下式計算所得之風荷重:W=11804√hCA式中之W、h、C及A分別表示下列之值:W:風荷重。單位:牛頓H:起重機受風面自地面起算之高度值(公尺)。但高度未滿十六公尺者,以十六計。C:風力係數,依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A:受風面積,依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前項之風荷重,應以起重機之逸走最不利之狀態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