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48條 法規: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四章 附屬部分 › 第一節 緩衝裝置 第48條 架空式起重機、鎚頭型伸臂起重機、牆裝起重機、橋型起重機及卸載機之橫行軌道,應在其兩端或適當場所設置緩衝裝置、緩衝材或相當於吊運車輪直徑四分之一以上高度之車輪阻擋器。起重機之直行軌道,應在其兩端或其適當場所設置緩衝裝置、緩衝材或相當於該起重機之直行車輪直徑二分之一以上高度之車輪阻擋器。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