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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固定式起重機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29條

以鋼索供作荷物之吊升、直行、吊運車橫行等動作之裝置(以下稱吊升裝置等),其捲胴、槽輪或平衡輪之節圓直徑與鋼索直徑之比,應大於下表之值:┌────────┬──────┬──────────────┐│吊升裝置等之等級│捲胴等之類別│比值│││├────┬────┬────┤│││第一組│第二組│第三組│├────────┼──────┼────┼────┼────┤│A│捲胴│14│18│22.4││├──────┼────┼────┼────┤││槽輪│16│20│25││├──────┼────┼────┼────┤││平衡輪│10│10│10│├────────┼──────┼────┼────┼────┤│B│捲胴│16│20│25││├──────┼────┼────┼────┤││槽輪│18│22.4│28││├──────┼────┼────┼────┤││平衡輪│10│10│10│├────────┼──────┼────┼────┼────┤│C│捲胴│18│22.4│28││├──────┼────┼────┼────┤││槽輪│20│25│31.5││├──────┼────┼────┼────┤││平衡輪│10│10│10│├────────┼──────┼────┼────┼────┤│D│捲胴│22.4│28│35.5││├──────┼────┼────┼────┤││槽輪│25│31.5│40││├──────┼────┼────┼────┤││平衡輪│10│10│10│├────────┼──────┼────┼────┼────┤│E│捲胴│28│35.5│45││├──────┼────┼────┼────┤││槽輪│31.5│40│50││├──────┼────┼────┼────┤││平衡輪│12.5│12.5│12.5│├────────┼──────┼────┼────┼────┤│F│捲胴│35.5│45│56││├──────┼────┼────┼────┤││槽輪│40│50│63││├──────┼────┼────┼────┤││平衡輪│14│14│14│├────────┴──────┴────┴────┴────┤│備註:││1.表中之A、B、C、D、E及F分別表示附表四規定之吊升裝置等││之等級。
││2.表中之第一組、第二組及第三組鋼索種類如下:││(1)第一組鋼索:非不銹鋼材質之鋼索,其構造為6股或8股採平行(││蘭式Lang’s)撚法者及6股37絲者。
││(2)第二組鋼索:鋼索之構造為3股、4股或多層撚鋼索(Multi-││layerstrands)者。
非不銹鋼材質之鋼索,其構造為6股(││6股37絲除外)或8股採交叉(普通)撚法者;不銹鋼材質││之鋼索,其構造為6股或8股採平行(蘭式Lang’s)撚法││者及6股37絲者。
││(3)第三組鋼索:第一組及第二組以外之其他鋼索。
│└──────────────────────────────┘前項規定之吊升裝置等之捲胴、槽輪或平衡輪之節圓直徑與鋼索直徑之比值,得依下式計算,且其值不得低於等級A對應之值:┌┐│σB││──+4g│D│┌┌D┐┐μ2│1─=│││─│-9│────+9│─d│└└d┘s┘σB│H│──+4g││μ1│└┘D┌D┐式中之─、│─│、σB、μ1、μ2、g及H分別表示下列之值:d└d┘sD─:吊升裝置等之捲胴、槽輪或平衡輪之節圓直徑與鋼索直徑之比值。
d┌D┐│─│:前項表中各該吊升裝置等之等級及捲胴等類別之對應值。
└d┘sσB:鋼索之抗拉強度值。
μ1: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表中規定之安全係數值。
μ2:第六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經計算所得鋼索之安全係數值。
g:重力加速度(公尺/秒2)H:修正係數,依附表五規定。
供作過負荷預防裝置使用之槽輪節圓直徑與通過該槽輪鋼索之比值,應為五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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