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第5條 法規: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5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本標準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二十日修正發布之第二條附表一工作別五,自一百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