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第2條 法規: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2條 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之認定標準如附表一。未滿十五歲者,不得從事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