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第1條 法規:妊娠與分娩後女性及未滿十八歲勞工禁止從事危險性或有害性工作認定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1條 本標準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二項及第三十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