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雇主應使有機溶劑作業主管實施下列監督工作:一、決定作業方法,並指揮勞工作業。二、實施第十八條規定之事項。但雇主指定有專人負責者,不在此限。三、監督個人防護具之使用。四、勞工於儲槽之內部作業時,確認第二十一條規定之措施。五、其他為維護作業勞工之健康所必要之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