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37條 法規: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三章 機械部分 › 第四節 電氣部分 第37條 吊籠之控制裝置、制動器、警報裝置及開關器之操作部分,應置於易於操作之位置。並應於易見處標示控制吊籠之動作種類、動作方向、電路之開閉狀態等。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