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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法規章節: 第33條

吊籠應置有下列裝置之一:一、工作台之下降速度未超過容許下降速度之一點三倍前,能自動控制其速度之裝置。
二、工作台之下降速度未超過容許下降速度之一點四倍前,能自動制止其下降之裝置,且該裝置應裝設於二條獨立之救命用鋼索。
但升降裝置為捲胴式且設置四條卸放工作台用鋼索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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