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第22條 法規:吊籠安全檢查構造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二章 結構部分 › 第四節 強度 第22條 軌道式吊籠之軌道末端,應設置車輪阻擋器、緩衝裝置或緩衝材,車輪阻擋器之高度應在走行車輪直徑五分之一以上。軌道式吊籠設有可切換軌道之裝置者,應具有當無法正確切換軌道時,能於該軌道切換裝置前停止走行之構造。吊籠之走行軌道應以確實可靠方法固定於建築物上,各軌條間應以魚尾板或其他方法連接之,並不得有影響吊籠安定之撓曲、腐蝕或損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