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籠應設置有效固定安全帶用之金屬安裝具。
但椅式吊籠不在此限。
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8條吊籠工作台之底板材之強度,應以每平方公尺二、四五○牛頓以上之平均分佈荷重計算之。
- 第19條吊籠有翻覆之虞者,其結構部分安定度之值,應依下式計算;並視其應力計算情形,如係第十七條第一款者,此值為一.五以上;同條第…
- 第20條吊籠之工作台應依下列規定:一、底板材不得有間隙,且確實固定於框架。二、周圍依下列規定設置圍柵或扶手:(一)堅固之構造,並…
- 第22條軌道式吊籠之軌道末端,應設置車輪阻擋器、緩衝裝置或緩衝材,車輪阻擋器之高度應在走行車輪直徑五分之一以上。軌道式吊籠設有可…
- 第23條吊籠之支架、吊臂及其基礎座,應具有在積載荷重下,保持必要穩定性之構造。結構部分應具有足夠強度及剛性,不得有影響該吊籠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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