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1條本規則依職業安全衛生法(以下稱本法)第十六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第2條有關危險性機械及設備之用詞,除本規則另有定義外,適用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之規定。
- 第3條本規則適用於下列容量之危險性機械:一、固定式起重機:(一)塔式起重機:設置於營建工地,供營造作業吊掛、運搬使用之伸臂起重…
- 第4條本規則適用於下列容量之危險性設備:一、鍋爐:(一)最高使用壓力(表壓力,以下同)超過每平方公分一公斤,或傳熱面積超過一平…
- 第5條本規則所稱製造人(含修改人)係指製造(含修改)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承製廠負責人。所稱所有人係指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所有權人。
- 第6條國內製造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檢查,應依本規則、職業安全衛生相關法規及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國家標準、國際標準或團體標準等之全…
- 第7條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檢查,由勞動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以下合稱檢查機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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