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7條 法規: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一章 總則 第7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之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檢查,由勞動檢查機構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代行檢查機構(以下合稱檢查機構)實施。前項檢查所必要之檢查合格證,由檢查機構核發。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