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51條 法規: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二章 危險性機械 › 第四節 營建用升降機 第51條 雇主對於停用超過檢查合格證有效期限一年以上之營建用升降機,恢復使用前,應填具營建用升降機重新檢查申請書(附表十三),向檢查機構申請重新檢查。檢查機構對於重新檢查合格之營建用升降機,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查日期、檢查結果及使用有效期限,最長為一年。第一項重新檢查準用第四十四條及第四十五條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