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第5條 法規: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一章 總則 第5條 本規則所稱製造人(含修改人)係指製造(含修改)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承製廠負責人。所稱所有人係指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所有權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