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雇主變更固定式起重機之桁架、伸臂、腳、塔等構造部分時,應填具固定式起重機變更檢查申請書(附表十二)及變更部分之圖件,向檢查機構申請變更檢查。檢查機構對於變更檢查合格之固定式起重機,應於原檢查合格證上記載檢查日期、變更部分及檢查結果。第一項變更檢查準用第十三條及第十五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