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8條所有人或雇主申請第一種壓力容器變更檢查時,應填具第一種壓力容器變更檢查申請書(附表四十三)一份,並檢附下列書件:一、製造設施型式檢查合格證明。二、第一種壓力容器明細表二份。三、變更部分圖件。四、構造詳圖及強度計算書各二份。但檢查機構認無必要者,得免檢附。五、前經檢查合格證明或其影本。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及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於變更檢查時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