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1條第一種壓力容器外部檢查之項目為外觀檢查、外部之腐蝕、裂痕、變形、污穢、洩漏之檢測、必要時實施之非破壞檢查、易腐蝕處之定點超音波測厚及其他必要之檢查。必要時,得以適當儀器檢測其內部,發現有異狀者,應併實施內部檢查。前項超音波測厚,因特別高溫等致測厚確有困難者,得免實施。檢查機構受理實施第一種壓力容器外部檢查時,應將檢查日期通知雇主。實施檢查時,雇主或其指派人員應在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