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第7條 法規:危害性化學品標示及通識規則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二章 標示 第7條 第五條標示之危害圖式形狀為直立四十五度角之正方形,其大小需能辨識清楚。圖式符號應使用黑色,背景為白色,圖式之紅框有足夠警示作用之寬度。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