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第37條 法規: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37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本標準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施行。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四日修正發布之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