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第15條 法規:工業用機器人危害預防標準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第15條 雇主設置之機器人,應具有適應環境之下列性能:一、不受設置場所之溫度、溼度、粉塵、振動等影響。二、於易燃液體之蒸氣、可燃性氣體、可燃性粉塵等滯留或爆燃性粉塵積存之場所,而有火災爆炸之虞者,其使用之電氣設備,應依危險區域劃分,具有適合該區域之防爆性能構造。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