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及墊償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第5條 雇主對於提繳單所載金額如有異議,應先照額繳納後,再向勞保局申述理由,經勞保局查明確有錯誤者,於計算次月份提繳金額時沖轉結算。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