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第9條 法規:勞動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 類別: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第9條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非屬勞動部人員之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兼職費及交通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